根据2019年人大通过我单位的专项年初预算总数为177.38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172.42万元,支出率为97.20%;在实际执行中,上级下达补助67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67万元,支出率为100%;单位申请追专项15.12万元,截止到12月支出15.11万元,支出率为99.93%。我单位本年总专项资金为259.50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 254.54万元,支出率为98.09%,具体情况如下:
一、年初预算专项情况
经人大通过我单位本年的专项项目有: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项目5万元、普法经费项目40万元、依法治区专项经费(含区委法律顾问)项目7万元、法制建设经费(含政府高级雇员费、法律顾问费)项目29万元、法援经费项目25万元、人民调解经费项目46万元、安置帮教经费项目2万元、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23万元、办公场所日常管护经费项目0.38万元。
1、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项目年初预算5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4.95万元,支出率为99%。具体开展情况说明: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主要用于在村居开展宣传法律知识开支。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2、普法经费项目年初预算40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38.45万元,支出率为96.12%。具体开展情况说明: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切实保障全民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及各类法治创建活动的开展;主要用于普法宣传开支和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活动等。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年终绩效情况属于优。
3、依法治区专项经费(含区委法律顾问)项目年初预算7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6.97万元,支出率为99.55%。具体开展情况说明:法治统筹部署、法治督察咨询、法治队伍培训、法治基层创建、法治设施建设、法治考核、法治惠民工程等;主要用于开展依法治区办公开支和法治考核迎检工作等。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4、法制建设经费(含政府高级雇员费、法律顾问费)项目年初预算29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28.76万元,支出率为99.18%。具体开展情况说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断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主要用于聘请3名政府法律顾问、支付高级雇员工资待遇和开展区行政执法考试等。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5、法援经费项目年初预算25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24.39万元,支出率为97.54%。具体开展情况说明: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主要用于发放法援律师办案补贴费。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6、人民调解经费项目年初预算46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43.56万元,支出率为94.69%。具体开展情况说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行“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热情。主要用于“以案定补”案件补贴费。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7、安置帮教经费项目年初预算2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2万元,支出率为100%。具体开展情况说明:加强沟通,建立衔接机制;加强核实,发挥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主要用于安置帮教日常办公开支。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8、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年初预算23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22.99万元,支出率为99.99%。具体开展情况说明: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管控工作;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打造社区矫正“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加强政府购买,引入专业社工开展心理矫治;借力社会资源,积极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用于开展管控矫正人员的日常办公开支和开展“震撼教育”活动等。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9、办公场所日常管护经费项目年初预算0.38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0.36万元,支出率为96.98%。具体开展情况说明:该经费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日常维护支出。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二、上级补助项目情况
本年上级下达我单位专项补助项目有:江财行【2019】9号,2019年江门市“一村(社区)依法律顾问工作补助资金项目62万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专项经费项目5万元。
1、江财行【2019】9号,2019年江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补助资金项目62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62万元,支出率为100%。具体开展情况说明:该经费主要用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劳务费。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2、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专项经费项目5万元,截止至12月支出为5万元,支出率为100%。具体开展情况说明:该经费主要用于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费用。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三、专项调整的情况
1、本年我单位调减专项0个项目共0万元。
2、本年我单位内部调整专项5个项目共122万元。具体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专项经费项目5万元、普法经费项目40万元、法制建设经费(含政府高级雇员费、法律顾问费)项目29万元、法援经费项目25万元、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23万元。
(1)调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中的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万元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中的维修(护)费5万元。具体调整的原因: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按照单位实际工作业务需要。
(2)调整普法经费项目中的培训费1.33万元至普法经费项目中的差旅费1.33万元。具体调整的原因: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按照单位实际工作业务需要。
(3)调整法制建设经费(含政府高级雇员费、法律顾问费)项目中的办公费3万元至法制建设经费(含政府高级雇员费、法律顾问费)项目中的办公设备购置费3万元。具体调整的原因: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按照单位实际工作业务需要。
(4)调整法援经费项目中的培训费0.67万元至法援经费项目中的差旅费0.67万元。具体调整的原因: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按照单位实际工作业务需要。
(5)调整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中的培训费1.33万元至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中的差旅费1.33万元;调整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中的办公费10.2万元至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项目中的办公设备购置费10.2万元。具体调整的原因: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按照单位实际工作业务需要。
3、本年我单位申请追加并获得的专项2个项目共15.12万元,具体为:江海公证处转制审计评估资产专项项目4.9万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项目10.22万元。
(1)江海公证处转制审计评估资产专项项目4.9万元,具体追加的原因:江海公证处原属于区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于2019年8月整体转制为合作制公证处,为全面核清、真实反映江海公证处实际财务资产状况,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相关服务。截止至12月支出为4.9万元,支出率为100%。具体开展情况说明:该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江海公证处实际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2)法律援助案件补贴项目10.22万元,具体追加的原因: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截止至12月支出为10.21万元,支出率为99.90%。具体开展情况说明:该经费主要用于发放法援律师办案补贴费。项目绩效情况:本专项不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