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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江海区)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09-18 11:1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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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高办函〔2019686

 

关于印发高新区(江海区)登革热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工业园公司:

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高新区(江海区)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6

 

 

 

 

高新区(江海区)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级标准

1.5.1登革热级事件

1.5.2登革热级事件

1.5.3登革热级事件

1.5.4登革热级事件

1.5.5登革热级事件

1.5.6登革热级事件

2.组织体系

2.1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

3.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蚊媒监测体系

3.1.2疫情监测体系

3.1.3风险分析

3.2级响应

3.2.1各街道办事处

3.2.2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

3.2.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2.4医疗机构

3.3级响应

3.3.1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

3.3.2街道办事处

3.3.3区委宣传部

3.3.4区教育局

3.3.5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3.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7区自然资源局

3.3.8区经济促进局

3.3.9工业园公司

3.3.10医疗机构

 3.4级响应

3.4.1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

3.4.2各街道办事处

3.4.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4.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5区教育局

3.4.6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3.4.7区财政局

3.4.8区委宣传部

3.4.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4.10区政务数据服务管理局

3.4.11区公安分局

3.4.12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3.4.13 医疗机构

3.5级响应

3.6级响应

4.应急响应的终止和信息发布

4.1应急响应的终止

4.2信息发布

5.保障措施

5.1物资保障

5.2队伍保障

5.3技术保障

5.4经费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教培训

6.3责任与奖惩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区一旦发生登革热疫情能迅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处置,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印发的《登革热防治方案》《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登革热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卫生部行业标准,WS216-2008)《登革热现场调查处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卫生厅、省爱卫印发的《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高新区(江海区)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民总动员、清除孳生地;有效监控、控制扩散;追踪索源、管理传染源等四大防控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职责到位,形成一个多部门协作、群众广泛积极参与的防控机制,及时发现登革热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本地登革热疫情扩散,减少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江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置。

1.5分级标准

根据疫情波及范围和事件严重程度,登革热疫情从低到高依次为级、级、级、级、级、I6个等级。

1.5.1登革热级事件

一个村(社区)出现布雷图指数(BI)>10,或诱蚊诱卵器指数(MOI)>10,但尚无病例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启动。

1.5.2登革热级事件

出现输入性病例或出现首例本地感染病例;或其他未达到级的事件。由区政府启动。

1.5.3登革热级事件

在一周内,出现本地感染病例达5例及以上,但未达到级事件或出现暴发疫情。由区政府启动。

1.5.4登革热级事件

在一周内,登革热本地病例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或新发本地病例数达到10例及以上,但未达到级事件;或全市内有2个市(区)发生暴发疫情。由市、区政府启动。

1.5.5登革热级事件

一周内,两个及以上市(区)的登革热本地病例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及以上,或一个市(区)新发病例数达到100例及以上;或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及以上地市发生级事件。由省、市、区政府启动。

1.5.6登革热级事件

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及以上省份发生级事件,由国家认定的级事件。

2.组织体系

2.1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卫生健康工作的区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成员不限于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调配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防控工作。

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股。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成立检查督导小组、风险评估小组、现场处置小组、医疗救治专家小组和舆情监控小组共5个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登革热防控日常工作。建立区登革热疫情日常防控和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组织督导检查,互相沟通疫情、蚊媒监测、灭蚊清洁及应急处理等情况,共同研究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部署和要求及登革热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健全和完善防控工作机制,提高防控能力,落实日常防控措施;落实蚊媒监测、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与通报;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的做法,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辖区内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蚊媒监测体系

由各街道定期对辖区村(社区)、工地、学校、公园景区等的蚊媒密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通报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蚊媒密度监测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成蚊灭杀和孳生地清理。

3.1.2疫情监测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通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按规范落实登革热病例监测和报告,推广登革热快速检测,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

3.1.3风险分析

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做好疫情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疫情风险预警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3.2级响应

登革热级事件发生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级响应,并报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以控制媒介伊蚊密度,防止疫情发生为目标的防控工作。

3.2.1各街道办事处

3.2.1.1 立即组织辖区病媒生物防制队伍或社会消杀力量对蚊媒密度超过预警值的区域进行灭杀成蚊工作,诱蚊诱卵器指数7天内降至安全水平。

3.2.1.2 大力开展防蚊灭蚊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辖区内有关机团单位、村(居)、物业小区、工地,对单位内、公共区域、居家内外,开展彻底的孳生地清除工作。布雷图指数、标准间指数7天内应降至安全水平。组织环卫站力量(或专项工作队伍)做好辖区公共区域(包括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清除公共区域各类蚊媒孳生地。

3.2.1.3 加大宣传力度,在各小区(村居)、各宣传栏张贴蚊媒风险告知书,指导居民做好居家内外环境灭蚊和孳生地清理。

3.2.1.4 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2.2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

3.2.2.1 加强对发生疫情街道蚊媒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信息。

3.2.2.2 对街道蚊媒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2.2.3 督导检查其他街道应急响应和防控情况,及时通报防控工作信息并报告区政府。

3.2.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组织落实环境清扫及垃圾的清运工作,及时清除地面积水及各类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积水。

3.2.4医疗机构

3.2.4.1 开展医疗机构诊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早期发现及诊断登革热病例的意识和能力,做好病例隔离及收治的准备工作。

3.2.4.2 开展健康教育等登革热防控工作。

3.3级响应

登革热级事件发生后,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同时将相应决定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本阶段以做好病例管理和防蚊隔离,降低媒介伊蚊密度,防止疫情扩散为目标,在落实登革热级事件响应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3.3.1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

3.3.1.1 履行区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按预案和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协调街道、辖区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落实各项措施,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通报,必要时启动防控信息日或周报告制度,加强对各街道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或调集相关力量加强疫情处理。组织落实市卫生健康局(爱卫办)防控工作建议。

3.3.1.2 组织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管理与救治,指导街道规范做好核心区处置工作。防止疫情发生时应急处置人手不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街道进行入户宣传、清积水,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登革热疫情,避免疫情蔓延。

3.3.1.3 督促街道对核心区和警戒区开展成蚊杀灭工作,按要求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内。督促其它街道将蚊媒密度控制在低度风险范围内。必要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对核心区增加消杀服务,并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3.3.1.4 加强防蚊灭蚊宣传,发动各单位及公众反复清除或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地。

3.3.1.5 启动蚊媒应急监测,实施蚊媒控制效果评估,并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及时将存在问题和建议通报各街道和有关单位。

3.3.2各街道办事处

3.3.2.1 根据相关工作规范和预案,成立入户调查搜索、紧急杀灭成蚊、孳生地清理等3个工作小组,在核心区及可能波及的范围,组织落实清除蚊虫孳生地、入户搜索病人、健康宣传动员、病例收治入院等工作。核心区成蚊密度3天内降至安全水平,布雷图指数和标准间指数7天内降至安全水平。

3.3.2.2 加大辖区宣传力度,在各村居张贴蚊媒和疫情风险告知书,并组织和发动辖区内居民及机团单位,按照市疾控中心的指导意见落实警戒区、监控区孳生地清理工作,必要时开展快速杀灭成蚊行动,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

3.3.2.3 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本街道应急响应工作信息日报送制度。

3.3.3区委宣传部

3.3.3.1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科普宣传,普及防控知识。

3.3.3.2 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管理引导。

3.3.3.3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播放、刊登登革热防控工作公益广告。

3.3.4区教育局

3.3.4.1 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广泛宣传登革热防治知识,通过设置宣传栏、卫生课堂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控制蚊虫媒介孳生及个人防护等健康知识宣传。

3.3.4.2 通过校讯通、布置家庭作业等方式,发动全体学生回家配合家长清除家居和户外积水。

3.3.5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消除登革热隐患。

3.3.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6.1 加强对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地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有病及时就医,及时报告;督促做好清理积水、药物消杀成蚊工作。

3.3.6.2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物业小区疫情防控培训工作。

3.3.6.3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3.3.6.4 协助街道、居委会做好蚊虫孳生地清理工作。

3.3.7区自然资源局

落实国有资产各项登革热防控措施。

3.3.8区经济促进局

督促区内再生资源行业做好登革热防控工作。

3.3.9工业园公司

3.3.9.1 履行管理责任,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好园区内公共场所蚊虫孳生地清除、处理,以及园区内单位、居民住户的灭蚊组织发动和宣传工作。

3.3.9.2 做好园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3.3.9.3 协调园区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的窨井、管线通道管理,加盖密封防蚊措施,对下水道做好清疏工作,全面清除和控制蚊虫孳生地。

3.3.10医疗机构                         

3.3.10.1 病例排查。发现可疑病例时要及早采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检测登革热病毒核酸、NS1抗原或IgM抗体,阳性标本要立即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立即将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检测。

3.3.10.2 病例报告。发现符合登革热诊断标准的病例,要立即报告并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病例调查。

3.3.10.3 病例管理。收治医疗机构开辟专门医疗区域,预留足够床位、配备必要设备,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重症病例要及时组织会诊或者转诊。

3.3.10.4 感染控制。收治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防蚊、灭蚊工作,并对登革热患者做好防蚊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

3.3.10.5 做好辖区居民的登革热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蚊媒密度监测和孳生地调查等工作。

3.4 级响应

登革热级事件发生后,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同时将相应决定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本阶段以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大为目标。在落实登革热级事件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3.4.1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

3.4.1.1 组织和协调本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组织督导检查,督促各街道和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统筹资源做好重点街道核心区和警戒区处置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3.4.1.2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3.4.1.3 调集相关部门会同街道蚊媒控制队伍加强对重点区域蚊媒处置工作。

3.4.1.4 落实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以灭蚊和清除孳生地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全面组织开展清除孳生地和杀灭成蚊工作,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临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队伍对重点街道给予支持。核心区和警戒区范围内成蚊密度3天内降至安全水平,布雷图指数、标准间指数7天内将降至安全水平;其他区域13天内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

3.4.1.5 组织实施病例应急监测,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加强病例监测。

3.4.1.6 实施日报告和风险预警,区卫生健康局协助市疾控中心每周组织开展1次风险评估,并定期将疫情数据、应急监测和伊蚊控制效果评估相关数据向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3.4.2各街道办事处

3.4.2.1 发生疫情的街道按要求立即启动核心区处置措施,并统筹安排辖区力量,保质保量完成(所有核心区)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3.4.2.2 各街道督促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工地、学校、医院等重点防控场所组织相应的清理队伍,对本单位蚊虫孳生地进行地毯式清理和进行有效的成蚊杀灭。

3.4.2.3 各街道广泛发动群众清理室内外孳生地,并组织专门队伍负责对辖区各村(社区),以及重点防控场所的蚊媒孳生地清理情况进行巡查。

3.4.2.4 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各街道督促村(居)委在各小村(区)和各宣传栏张贴风险提示和宣传海报。

3.4.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4.3.1 做好涉疫区环境清扫及垃圾的清运工作,及时清理外环境各种杂物、垃圾、积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3.4.3.2 加强涉疫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垃圾收集、运输、清除卫生死角。

3.4.3.3 负责督导落实涉疫区内公园、风景区、城市道路绿化带的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3.4.3.4 督导涉疫区内公园、风景区开展登革热防控知识宣传。

3.4.3.5 配合对公园、风景区等做好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3.4.3.6 指导排水管道权属单位做好防蚊工作;加强公共排水管道清疏工作,保障排水通畅,防止蚊虫孳生;指导和督促二次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加强二次供水设施防蚊管理。

3.4.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4.1 协调督促辖区在建工地登革热防控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在建工地蚊媒控制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督促工地落实防蚊灭蚊措施,并定期检查。

3.4.4.2 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落实小区灭蚊周记和完善防蚊设施的建设,及时清除地面积水及各类容器积水,开展小区居民健康教育和小区卫生检查。

3.4.4.3 配合落实停建闲置工地、物业小区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3.4.5区教育局

3.4.5.1 组织督促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防蚊灭蚊措施。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校内药物消杀成蚊工作,下雨后三天内需进行全面消杀,翻盆倒罐,倾倒积水,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3.4.5.2 指导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建设。

3.4.5.3 对所有学生讲授一节预防登革热健康教育课,并发动学生回家清除蚊虫孳生地。

3.4.5.4 配合专业部门加强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登革热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3.4.6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3.4.6.1 督促权属单位配合当地街道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3.4.6.2 负责加强农村改厕、环境卫生治理。

3.4.7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登革热防控经费,保障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工作经费。

3.4.8区委宣传部

3.4.8.1 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出国旅游团队人员登革热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3.4.8.2 督促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病媒生物控制措施。

3.4.8.3 督促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单位配合当地政府(区、镇街)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3.4.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登革热防控所需药品、器械等用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药械供应充足、安全有效。

3.4.10区政务数据服务管理局

3.4.10.1 负责维护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登革热的应急通信安全;

3.4.10.2 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3.4.10.3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登革热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3.4.11区公安分局

3.4.11.1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4.11.2 必要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做好病人收治工作强制措施,依法查处网络媒体不实信息。

3.4.12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加强指导、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降低蚊媒密度。

3.4.13医疗机构

3.4.13.1 加强病例管理,所有疑似及确证病例住院隔离治疗;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所有居家隔离的登革热病例进行登记造册,开展随访,直至痊愈。

3.3.13.2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病例监测,发现疑似病例时,开展NS1抗原检测和(或)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3.3.13.3 社区居民健康告知。对与病例生活或工作区域的周围人群实行健康告知,如发现发热等登革热相关症状居民,应劝其立即前往辖区医疗机构就诊。

3.3.13.4 每日将疫情数据、应急监测评估相关数据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3.5级响应

登革热级事件发生后,由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同时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本阶段以尽快控制疫情,防止疫情较快扩散为目标。

在落实登革热级事件响应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本区内登革热疫情各项防控措施。同时每周将本辖区登革热防控工作情况报送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6级响应

在落实登革热级事件响应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4.应急响应的终止和信息发布

4.1应急响应的终止

当蚊媒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蚊媒密度达到控制要求,或在最长外潜伏期和内潜伏期(25天)内无新发病例,经市疾控中心评估,区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实施。

4.2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疫情防控等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等。

5.保障措施

5.1物资保障

各单位,各街道应加强日常蚊媒防制药械的储备,以及疫情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加强收治病区及防护设施的准备,做好检验检测、救治药品等医疗物资储备,落实核心区处理物资储备。

5.2队伍保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登革热防控工作,认真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如登革热应急处置各党组成员有调整,要及时调整人员替补,确保不缺岗。

5.3技术保障

加强对临床和疾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测检测、医疗救治、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蚊媒防制人员和蚊媒控制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蚊媒防制能力。加强对蚊媒控制和疫情防控相关技术研究。

5.4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保障登革热防治经常性工作和突发处置等经费。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区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6.2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登革热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各干部职工和公众的登革热疫情防范、防控能力。要建立登革热疫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登革热疫情防范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各街镇每周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各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环境整治统一行动,全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爱国卫生月活动。

输入性病例:包括境外输入病例和境内输入病例两类。境外输入病例是指感染地不在本地,发病前13天内到过有登革热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登革热病例。境内输入病例是指发病前13天内离开本市(现住址)、到过本市以外的境内登革热流行地区的病例。

本地感染病例:登革热病人发病前13天内未离开过本地,或未到过有登革热疫情报告的地区,其感染地点属于本地。

登革热暴发:一个最长潜伏期(13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社区、居委会、学校、自然村、集体单位等),发生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登革热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诊断病例)。

核心区:以感染者住所或与其相邻的若干户、感染者的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参考伊蚊活动范围划定核心区,输入病例半径100米之内,本地散发病例半径200米之内空间范围。1例感染者可划定多个核心区。

警戒区:核心区外扩展半径200米范围为警戒区。农村地区可以将核心区周围的自然村划定为警戒区。

监控区:根据不同登革热风险地区疫情大小、流行季节等因素,在警戒区外围划定监控区。

布雷图指数(BI):布雷图指数是评价室内伊蚊密度的常用指标,指每次开展蚊媒监测时在每个监测点内按不同地理方位选3个居民区调查不少于100户,检查记录室内外所有积水容器及其幼虫孳生情况,进而根据阳性积水占全部户数的比例计算布雷图指数。

标准间指数(SSI):标准间指数是评价室外伊蚊密度的常用指标,指每次开展蚊媒监测时,在监测点内各种环境类型中检查记录室外所有积水容器及其幼虫孳生情况,以每15平方米(3×5米)折算为1个标准间计算所检查面积的标准间数,进而根据检查发现的阳性积水数与所检查标准间数的比例计算标准间指数。

诱蚊诱卵器指数(MOI):评价伊蚊幼虫孳生情况和成蚊密度的综合指标。监测方法为在监测点内选择不同环境布放不少于100只诱蚊诱卵器,一般每25-30米距离布放一个诱蚊诱卵器,主要布放在居民区、单位、学校等楼顶天台、工地、空中花园或外环境的树木、花草、灌木丛等公共绿化带等,连续布放3天,第3天检查回收,记录诱蚊诱卵器阳性数(包括卵阳性数、成蚊阳性数、卵及成蚊均有的阳性数),从而计算诱蚊诱卵器指数:即为每100个有效诱蚊诱卵器中阳性诱蚊诱卵器所占比例。

成蚊密度(ADI):评价伊蚊密度的常用指标。监测方法为选择居民区和非居民区(野外林地、公园)外环境中多种环境类型内的常见蚊媒孳生地作为监测地点,在上午或下午媒介伊蚊活动高峰时段内,采用人诱法或双层叠帐法进行监测,以单位时间内(1小时)捕获的蚊虫数评估该区域的成蚊活动情况。

蚊媒密度各指标及其控制标准:

安全水平(0级):布雷图指数BI≤5,标准间指数(SSI≤1.0,诱蚊诱卵器指数(MOI≤5和成蚊密度(ADI)指数≤2

低度风险(一级):5BI≤10,或1.0SSI≤1.5,或5MOI≤10,或2ADI≤5

中度风险(二级):10BI≤20,或1.5SSI≤2.0,或10MOI≤20,或5ADI≤10

高度风险(三级):指布雷图指数BI20,或标准间指数SSI2.0,或诱蚊诱卵器指数MOI20,或成蚊密度ADI10

最长外潜伏期和内潜伏期:当雌性伊蚊叮咬登革热感染者的血液后,登革病毒可随血液进入伊蚊体内,一般经过8-10天的体内增殖后伊蚊可获得感染力,这段时间称为外潜伏期,当带毒伊蚊再次叮咬人时,可将病毒传给另一人,感染者一般经过3-15天的潜伏期后发病,这段时间称为内潜伏期。最长外潜伏期和内潜伏期为10天加15天,即25天,表示一个登革热感染者可引发与之关联的续发病例的最长期限,一旦在该期限内未出现续发病例,可认为疫情已有效控制。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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