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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08-01 16: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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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起草地方性的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研究,负责教育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协调各街道、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检查学校执行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计划完成情况;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四)指导分管范围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勤工俭学、教育信息化、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对分管范围学校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的党建、工会、统战和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规划和管理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

(七)负责学校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全区的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宣传等工作。承担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普法宣传、法治教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双拥”和国防征兵有关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基础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选用、征订教材教辅工作。统筹教育领域精准扶贫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二)基建财务股。指导全区教育经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全区基础教育系统后勤市场化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及基建安全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验收工作。负责学生助学管理工作。

(三)人事与师资管理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全区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按岗位需要组织招聘工作。管理全区教育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负责组织全区中小学校领导、教师及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指导全区基础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全区教师队伍开展师德师风和诚信建设。承担全区基础教育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基础教育与信息化股(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区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办公室)。拟订全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区普通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管理工作。推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指导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及教学计划等工作。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协助制定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全区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协助组织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协助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等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办学单位的成人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社区教育、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籍管理工作。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与民办学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指导、组织中职学生技术登记考核、专业技能竞赛及教研活动。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学历教育和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终身教育相关工作。

(五)政体股(学校安全股)。统筹指导全区学校德育、体育及艺术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学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负责全区学校德育队伍建设、团队工作。指导全区学校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国防教育、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卫生保健教育。参与开展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和家长学校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学校意识形态安全、校园安全、局机关安全、师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开展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

(六)教育督导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及督导评估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方案,履行对街道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含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责。履行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外教育服务机构进行督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各街道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局行政编制 11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3 名。股级职数 6 名。

第六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