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读懂农村土地确权 至7月7日颁证逾24万本

文章来源:江门日报  更新时间:2017-07-12 13:1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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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为了稳定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要对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活动。

  作为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到7月7日止,全市共完成实测耕地面积248.44万亩,实测率达到111.38%,颁发确权证书241869本,颁证率达42.04%。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完善。要以形成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根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颁发到农户。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农村土地确权“十三步”

  1 成立机构

  地级以上市党政领导亲自抓。县(市、区)成立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实施。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村成立工作实施小组。

  2 制定方案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再具体实施。

  3 宣传培训

  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开信、宣传单、横幅等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点培训县、镇(街)有关工作人员及村干部,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4 收集资料

  收集二轮承包台账、户籍、行政区代码以及行政界线、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基本农田范围线、地力登记划分成果、国有用地红线、林权界线、土地调查成果、集体土地确权成果等资料。

  5 摸底调查

  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摸底调查,发放并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等,收集核实二轮承包农户户籍、二轮承包台账等信息,并逐户签字认可。

  6 制作底图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地块、获取电子图斑的基础数据,并添加标注。以图形纹理的形式勾绘农户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打印工作底图。

  7 外业调查

  由镇、村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承包户主或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现场指界后,由调绘人员标注上图,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按照编码规则编码,形成有地类、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的草图。

  8 内业处理

  对外业调查数据及图件进行检查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地块分布图(确认图)、农户承包地块空间方位示意图等图件资料及公示结果归户表、登记簿、合同等资料。

  9 张榜公示

  集体经济组织在地块分布图(公示图)、公示表上加盖公章,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在公示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异议的,镇、村工作人员与调查人员应及时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10 签印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地块分布图(确认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11 审核颁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的确权成果资料连同《土地承包合同》,上报镇政府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农户颁发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造册登记。

  12 归档建库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进行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13 检查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及时总结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逐级上报。在县(市、区)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市组成检查组对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省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