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问12答,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深入解读限购细则

文章来源:江门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17-05-05 11:5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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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解读: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问题一、如何认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答: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中只要一人拥有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家庭。

   

  问题二:如何界定新会会城范围?

  答:限购区域中新会会城指新会主城区(不含十个镇级区域)。

  问题三、如何认定拥有住房情况?

  答::(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限购区域和户籍所在地(以户口所在县区级为查询范围).其中,户口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无需查询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限购区域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认定标准。

   

  问题四:如何认定购房之日?

  答:购房之日以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下同)的银行入账凭证(家庭成员以内都给予认可,下同)时间为认定标准。

   

  问题五:如何界定“半年”?

  答:“半年”是指182天。

   

  问题六:如何认定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纳时长?

  答:以购房人在购房之日(含)前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时长为认定标准。

   

  问题七:执行时点是怎样的?

   答:(一)2017423日零时起执行;(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具备代理销售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才有效,下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日期在执行时间点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问题八: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何要求?

  答: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都必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九:如何填写及提供资料?

  答:1、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应同时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以下简称《陈述书》,市住建局已制定了样本,购房人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2、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或能证明属于本市户籍居民的资料)、婚姻状况证明证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所在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华侨提交护照、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同胞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陈述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五)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423日零时前已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由受理部门核验),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问题十、如何核验购房人购房资格?

  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由住建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对购房资格进行核验;对符合购房资格的,在合同加具验核意见,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不予备案。

   

  问题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何责任?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现行的限购政策及有关措施,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十二、购房人要注意哪些责任?

  购房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和申明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