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07-21 16:3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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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并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授权书》。

也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参保手续。

如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申请特困群体政府代缴保费补贴,应同时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申请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 

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

4.我市城乡居保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有哪些项目和标准? 

答:(1)个人缴费补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参保人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80元;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10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

(2)基础养老金。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据省统一部署,从2016年7月开始,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年标准增加10元,并补发1-6月份调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差额。

(3)丧葬补助费。参保人死亡的,各市、区政府可向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不少于500元。

(4)特困群体代缴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以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保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

(5)其它补贴。参保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

 5.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 

答:城乡居保参保人如需变更参保缴费档次,可在当年个人保费存入缴费账户前,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社保专用存折原件到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手续。代办缴费档次变更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城乡居保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参保人缴费累计达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逐年缴费或趸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的保费,至其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7.如何办理城乡居保一次性趸缴手续?

答: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按年不间断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也可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及保费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主选择办理年度参保手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手续。

8.如何查询个人城乡居保参保缴费情况? 

答:城乡居保参保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当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查询。

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可以到就近终端机自行查询。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是怎样计发的?

答:城乡居保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据省统一部署,从2016年7月开始,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年标准增加10元,并补发1-6月份调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差额。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首次领取待遇参保人年龄为6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为139。

10.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申请手续? 

答:参保人达到60周岁,缴纳当年城乡居保费后,可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账户专用折》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也可直接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或镇街经办服务机构)柜台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申请。

11.年满60周岁,并且已经定期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否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

答:年满60周岁、已定期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可以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

12.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保费和领取待遇吗? 

答:从2016年11月起,全市1946年1月1日后出生(截至2015年12月31日,70周岁以下)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将统一批量通过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领取城乡居保待遇。通过社保卡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可以随时在ATM机提取养老金,不用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到柜台排队取钱。另一方面,在银行免费申领社保卡配套的对账折后,只须打印对账折,卡内资金进出情况便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社保卡作为芯片卡,难以复制盗刷,为您的资金提供更全面的安全保障,还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每月不少于3笔省内16家商业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每月首两笔(每笔2500元以内)同行全国跨市提取现金手续费等。市民凭社保卡还可以免费享受权益查询、补贴待遇领取、诊疗“一卡通”、家庭医生、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年审、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等多项公共服务。其他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参保人可到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行申请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

目前,仍未能使用社保卡扣缴城乡居保费,省、市相关单位正积极研究开发城乡居保缴费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开通参保人使用社保卡缴费服务。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衔接,办法如下:

一是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是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4.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度资格认证? 

答: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于每年指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按当地公布时间执行),持个人身份证和《待遇资格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当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存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没有进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的,从当年生存认证期结束后次月(具体按当地公布时间执行)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在当地社保机构登记备案,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亦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认证期限内自行前往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资格认证。

 15.异地领取待遇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年度资格认证? 

答:省内异地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就近的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办理认证;对长期省外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应要求其寄回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生存证明,或由该员所在地社保机构进行认证。

16.办理待遇领取年度资格认证,对于哪些人员可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答: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或重度残疾、孤寡的待遇领取人员在办理资格认证时,如因行动不便且本人有要求的,可酌情组织村协管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17.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18.城乡居保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死亡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持相关材料到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填写《信息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二)参保人死亡的,应在死亡后1个月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19.如何办理申领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

 

 

答:参保人死亡的,可发给500元丧葬补助费。申领丧葬补助费可按如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死亡的,在死亡后1个月日内由申领人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待遇继承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3)携带上述资料,持参保人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合作金融机构网点柜台办理丧葬补助费。

20.已参加城乡居保,保费可否退回? 

答: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1.失踪人口是否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度生存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138 号)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业务系统将自动从 7 月份起停止发放该员待遇,待其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系统激活并恢复该人员待遇发放功能,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新农保待遇”。第七条规定,“如发现冒领待遇的,县(市、区)社保局要及时责令其退回多领的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人员情节较轻的须进行批评教育,但超过 6 个月以上且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及时上报省社保局”。

故对暂时失踪的人口,应停止发放该员待遇,待其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补发并续发待遇。

2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哪些区别?

 答:在企业工作或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逐月缴纳保费,缴费额度较高,领取待遇也较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保应逐年缴费,缴费额较低,政府对参保人有补贴,待遇平均水平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