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乱动社保基金?新监督条例7月起施行

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07-21 16:3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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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较2004年原条例(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新条例紧紧把握《社会保险法》要求,结合我省社保事业发展,总结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多年来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社保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确立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社保基金与我们密切相关,该条例有哪些内容确保基金不被乱动?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什么?

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条例》修订后体现了对社会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凸显全过程监督,更全面更契合实际。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有哪些?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省目前已形成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条例》独立设置三章,从强化人大监督、理顺行政监督、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保基金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

  一是强化人大监督。人大监督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最高层次、最有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监督机制,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集中体现。《条例》结合我省实践,对人大在社保基金监督方面的职权进行了细化,包括预算监督、联网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同时,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可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监督。

二是理顺行政监督。对社保基金监督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是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保证。《条例》紧紧契合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厘清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明确问题处理方式,细化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改进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以打击社保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增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保障群众权益的重要渠道,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畅通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和社会监督员、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等内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保基金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重点应关注什么?

  在社保基金监督内容方面,《条例》第二章结合我省实际,梳理归纳了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同时,《条例》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环节作为对其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条例》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内容,对常见的侵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增强警示作用。

  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有哪些?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预防机制,将社保基金监督的端口前移,推动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提高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条例》专设一章“预防机制”,严格社保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加强对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强化警示作用;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建立健全社保基金预警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完善政策效果评估,对相关政策作出修改或废止等。

五、相关责任人如违法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对各部门、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相应地,规定了负责社保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侵占社保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

此外,《条例》对举报骗保行为情况属实,为查处重大违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如市民发现骗保行为,可拨打0750-3935239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