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个国家层面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07-29 16:3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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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及网约车新规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确。与此同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对外公布。《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实施,届时,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将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加入专车运营。

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委负责人进行解读。

创新制度设计

发挥地方自主权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为缓解出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蓬勃发展的网约车新业态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极大冲击。网约车改善了市民出行,但也同时暴露出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较高等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初开始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改革事宜。

目前,国际上对网约车管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于网约车,我们没有‘一禁了之’,而是最大限度地适应新业态特点,创新制度设计,量身定制许可条件,简化许可程序,支持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暂行办法》是全球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网约车监管法规。

刘小明表示,此次改革在国家层面,更多是在出租汽车定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方面明确了大的方向,具体到各个城市,巡游车和网约车的数量规模如何管控、运价如何动态调整、网约车车辆条件如何确定,都留给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网约车

“量体裁衣”规范发展

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暂行办法》,到底是如何为网约车“量体裁衣”的呢?

在许可条件上,对网约车平台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在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车辆性质和报废管理方面。明确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如此既能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同时,考虑到网约车使用强度不比巡游车的特点,为其制定了新的报废标准,即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可转成社会车辆继续使用。

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以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价格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提出,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目前,网约车的优点和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刘小明表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对网约车管理出台《暂行办法》是比较合适的,未来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跟踪完善。

对巡游车

改革经营权“份子钱”

在刘小明看来,巡游车与网约车各有千秋,“对传统巡游车,我们要坚持进行改革”。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解决“打车难”问题。根据《指导意见》,今后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政府回购、经济补偿、经营权转换等各项措施,充分协商确定经营期限,以实现平稳过渡。为保障和提升服务质量,未来我国还将完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经营权,对于企业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普遍对高昂的“份子钱”有诸多不满。改革一方面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改变原有的承包金制度;另一方面,若依然采用承包方式,则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实行动态调整。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供需的杠杆作用。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以实施“互联网+”行动为契机,主动探索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转型发展。(记者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