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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4-07 10:4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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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图解: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



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解读文本


    一、制订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发挥全区公共资源效益,促进公共资源项目有效实施,增加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

    二、内容概述

    《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共五章、十八条。

    (一)明确划分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把河道、旅游等资源以及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列入有偿使用的管理范围,包括: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公共人防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公园、广场、绿地、城市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等;河道、山林、旅游等资源;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砂石堆场、加气站等。

    (二)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上级制定或调整《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价格等相关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分别负责对应领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司法等部门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关工作。

    (三)明确公共资源项目有偿使用的管理和审批等要求。包括: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可行性评估、价值评估、交易方式有关要求;合同签订和上缴有偿使用收入等有关要求。

    三、其他说明

    《江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咨询单位: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750-383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