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与金融结合,构建多渠道、多元化融资体系,支持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我区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专项资金),试行“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的领导,研究确定“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建立 “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研究确定 “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以及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审核、对申请贷款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200万元以下贷款进行审批,所有贷款项目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区分管领导阅知。
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经科局、财政局、金融办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经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科局分管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兼任。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贷款各项政策及业务制度;负责“政银保”合作扶持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 经“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推荐,且符合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受理条件的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作为“政银保”合作贷款对象。本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内,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3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入围历届创新创业大赛初赛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六)近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和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七)近3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八)通过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达BBB以上的企业或获得“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称号的企业;
(九)在新三板或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或经三方协商同意的其它用途,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
工资和资本市场及房地产投资。
第四章 贷款最高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额度综合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和企业资信情况等确定,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企业营业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政银保三方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保险期限亦相应延长。
第七条 贷款利率综合企业资信状况和贷款担保方式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年利率按不高于8%执行。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其他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年利率按不高于9%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参与银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的企业可享受相应利率优惠,具体如下表: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 ||||
信用评级 |
AAA |
AA |
A |
B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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