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法规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07-06 10:34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一图读懂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政策宣讲会:经促局组织企业举行大型政策宣讲会

GXJHFG2022002


江开发〔20224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

(江海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业经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2628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有关工作要求,协同做好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当年产值2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2亿元(含)、未达到5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选定的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2年之前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四条【投资落地】对从江门市江海区行政区域以外整体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完成商事登记,并取得用地或用房的,在执行市、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五条【发展扶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2021年产值为基准,在2022-2024年内实现倍增的,产值超过5000万元(含)、未达到5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5亿元(含)、未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从2022年至2024年,连续3年实现产值正增长,且平均增长率达到2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六条【金融扶持】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种子库,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优先到科创板上市融资。推动区内商业银行为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并纳入重点服务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专精特新贷,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专精特新保,降低综合费率。鼓励风投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

第七条【人才支持】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员工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照顾生范围,按照每年制定的政策性照顾生学位安排办法安排入学。优先支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紧缺急需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企业参加省、市、区各级中小企业部门组织的企业家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公司

第八条【用地用房支持】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对专精特新企业租用国资厂房的,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优惠。(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公司)

第九条【加大服务力度】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对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进行长期跟踪服务。全面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要求,为每一家专精特新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及时了解存在困难和诉求,全程跟踪解决。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2022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咨询电话:0750-3897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