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新区(江海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高办〔2018〕4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8年5月31日进行修改,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据此,需调整我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标准。2018年度高新区(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此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度高新区(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