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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新区(江海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区党政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10-18 10:3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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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新区(江海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高办〔201842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8531日进行修改,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据此,需调整我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标准。2018年度高新区(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此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度高新区(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

 

关于调整江海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