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5-20 17:11 浏览数:-
江海府办函〔2025〕107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江海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5〕2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和时效性,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江门市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定职权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单》以外的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单位或区政府制发。
三、《清单》中的制定主体应当按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完善审核、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
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的通知》(江海府办函〔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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