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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3-05 15:5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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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府办函〔20241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

江海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江海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




江门市江海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为推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督促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有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江门市江海区区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江门市江海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办公室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委、区政府对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统筹协调。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注重实效和既考结果也考过程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

(三)加快完善统一权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六)各街道食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区委、区政府与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基准分100分,加分不超过5分,满分105分。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对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综合评分得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60分者为合格,<60分者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考核成绩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故意隐瞒、谎报、缓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本年度内发生校园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因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我区被约谈的,或被国家、省亮黄牌甚至红牌督办的。

(二)对区有关单位:

综合评分得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60分者为合格,<60分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对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30%,采取负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减30分;年终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70%,采取正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得70分;加分在年终进行评议。对区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用年终评议考核,正向赋分和负向赋分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评议考核。主要考核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平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由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年度内对各街道开展的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进行负向赋分,最高可扣30分。具体的评议考核细则由区食药安办联合各成员单位制订,于每年1月底前印发。区食药安办应将每次督导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扣分情况,定期通报至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通报的不应扣分。

(二)年终评议考核。区食药安办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终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并由区食药安委印发执行。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对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组织对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价。区食药安办对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意见,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区食安委领导同意后,通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区政府或区食药安委予以表扬和通报。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江海府办函〔202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