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府告〔2023〕1号
关于礼乐街道天盛围至四十亩围地块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礼乐街道天盛围至四十亩围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礼乐街道天盛围至四十亩围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公告期限: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1日,共公告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3月11日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礼乐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写明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具体意见内容,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礼乐街道天盛围至四十亩围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联系人: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林先生,联系电话:3629178。)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附件
礼乐街道天盛围至四十亩围地块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征收礼乐街道礼东片区位于天盛围至四十亩围约733亩土地用作教育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礼乐街道礼东片区位于天盛围至四十亩围约733亩土地,涉及礼乐街道新兴村、向民村、雄光村、英北村、五四村以及新会农场等单位的征地,详见《拟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补偿对象
凡被纳入本次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均为征收补偿对象,对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
经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授权,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为本次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78500元/亩。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一般青苗、鱼塘(一般家鱼)综合补偿标准:5000元/亩(含提前交地奖励1000元/亩)。
2.其它高价值作物补偿标准(特殊青苗):香蕉7000元/亩、葡萄10000元/亩、火龙果8000元/亩、柑树10000元/亩、绿化树7500元/亩、笋壳10000元/亩、泥鳅6000元/亩、白对虾6000元/亩。上述补偿价已包含提前交地奖励1000元/亩。
3.其他涉及生产的耕作设施另按照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4.临建物拆迁补偿标准:混合结构:49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40元/平方米;铁皮屋:440元/平方米;阳光棚330元/平方米;松皮屋275元/平方米;活动板房250元/平方米;沥青屋、铁皮棚、石棉瓦屋及木屋220元/平方米;石棉瓦棚及松皮棚165元/平方米;竹棚、木棚、茅棚及沥青棚110元/平方米;水泥地220元/平方米;围墙330元/平方米;水池275元/平方米。
5.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6.因征地红线波及影响的鱼塘或耕地,其补偿标准参照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
7.因征地因素影响导致部分边角地失去耕作(或养殖)条件的,对该部分边角地(或鱼塘)纳入带征范围,且带征面积可计算留用地指标及未及时兑现留用地补贴。
五、留用地安置
1.留用地选址:新征土地留用地根据规划安排位置。
2.留用地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15%计算,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
3.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要求留用地折算货币进行补偿的,按确定后的留用地面积×15%×32.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4.未能及时兑现留用地补贴:按照同步征收地、同步兑现留用地的原则执行。若未能及时兑现留用地的,在确认完成交地后(签订交地确认书),按1.5万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直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止。
六、奖励措施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2023年3月15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有被征收土地每亩1000元的提前交地奖励,否则不享有提前交地奖励。
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或有特殊情况,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专题提出解决方案报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审议。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