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府办函〔2022〕41号
关于开展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及“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的。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的;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具体包括:1.与《民法典》、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2.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一致的;3.与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4.与上级政府、部门新制定或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开展。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1.梳理阶段(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各实施单位自行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梳理。
2.清理阶段(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
实施单位根据清理标准,对文件逐一研究,并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涉及多个实施部门或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实施部门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汇总有关单位意见后,需要修订的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填报《拟修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1),并附上拟修订文件的电子文本、修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废止的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填报《拟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2),并附上拟废止文件的电子文本、废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保留的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填报《拟保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3)。
3.完成清理(2022年7月底前完成)
各牵头实施部门于6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表、废止建议和保留文件目录报送区司法局汇总审核,并由区司法局上报区政府,经江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统一公布清理结果。决定废止的文件自清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决定修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修订程序办理。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根据本通知的清理标准,提出清理意见。联合发文的,牵头制定部门要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汇总有关意见后,由牵头制定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应填报有关附件:需要修订的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填报《拟修订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4),并附上拟修订文件的电子文本、修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废止的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填报《xx局关于废止〈xxx〉等xx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详见附件5),并附上废止文件的电子文本、废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保留的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填报《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表》(详见附件6)。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于6月24日前报送区司法局审查。
区司法局完成审查后书面回复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形成对外发布的正式文件,报请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决定废止的文件自清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决定修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修订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是法治江海考评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牵头单位要充分征求参与单位意见,参与单位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重要工作事项达成意见一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三)为便于沟通,请各单位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并于5月24日前通过粤政易将联络员名单(附件7)发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联系人:袁衬轩,电话:3827769)。
附件:1.拟修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2.拟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3.拟保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4.拟修订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5.xx局关于废止《xxx》等xx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
6.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表
7.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8.区有关单位名单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附件5
XX局关于废止《XXX》等XX份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对本部门(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XX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XX(部门全称)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附件7
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填表单位(部门名称): 填表日期:
附件8
区有关单位名单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教育局
区科学技术局
区经济促进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审计局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统计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二、市垂直单位
区公安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市医疗保障局江海分局
三、区委有关部门加挂牌子的机关
区档案局
区公务员局
区老干部局
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区侨务局
区台港澳事务局
四、人民团体
区总工会 区妇联 团区委 区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