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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01-27 11:2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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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明确,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7.85万元/亩。我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7.85万元/亩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确定计提比例为18%,即全区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为:7.85万元/亩×18%=1.413万元/亩。

  我区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今后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变化,以及省、市的工作部署,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适时调整。

  二、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本通知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留存的征地社保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全部分配到人,落实参保。具体进度为:2021年12月底前将不存在分配困难的留存资金全部分配到人,且完成所有留存资金分配任务的50%;2022年3月底完成所有留存资金分配任务的80%;2022年5月底完成资金分配任务的90%;2022年8月底完成资金分配任务的100%,努力争取提前完成整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57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加快推进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海人社〔2021〕56号)的规定,对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并视情况实施发函提醒、约谈整改、按市要求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和减少新增土地用地指标等分配进度约束措施,进一步压实各街道办事处履行留存资金分配的主体责任,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至本通知正式印发前,属于粤府办〔2021〕22号文新办法适用对象,但已计提征地社保资金的征地项目,可按本通知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通知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发放、征地社保费管理”等事项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附件1.pdf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