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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海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9-23 16: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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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府办函〔202160


关于印发《江海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江海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8





江海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大力推进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江门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6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建成满足群众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稳步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2年,每个街道建立一个功能健全、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含社区托育服务点),逐步向全区推广试点经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托幼一体化服务建设,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覆盖率达100%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2025年,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

1.提供照护便利,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政策,探索支持婴幼儿照护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公卫服务,强化妇幼保健。结合孕产妇产后随访和儿童健康管理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新生儿访视、喂养与营养指导、定期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结合预防接种工作,为辖区内婴幼儿建立预防接种档案,积极采取预约方式,为适龄儿童及时建卡、接种。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发挥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妇联、工会等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由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联合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1.加强统筹规划建设。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全区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街道对不能满足群众托育需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每个街道原则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各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各街道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整合辖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为就近居民提供便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促进育教融合。鼓励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建立区直部门、街道两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规范机构建设和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区住建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中,要引导主营业务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等字样,明确经营(业务)范围,并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对延伸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区教育局完成相关手续后,应书面告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接收社会查询和监督,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和“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发挥引导作用;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商议解决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一是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各街道积极推进,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四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进照护服务管理人才,区人社等部门要将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通过推进“南粤家政”工程,开展母婴服务技能培训行动,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法治和能力水平,建立一支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四)加强综合保障。一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综合体、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五)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对所辖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街道,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要依托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栏、海报等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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