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高办函〔2021〕236号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分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1年修订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反映。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分预案
(2021年修订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2
(四)预案体系 2
(五)工作原则 2
三、监测与会商 6
(一)监测 6
(二)会商 6
四、预警 7
(一)预警分级 7
(二)预警发布 8
(三)预警解除 8
五、应急响应 8
(三)应急监测 9
(四)响应措施 10
(五)区域联动 18
(六)应急响应终止 18
六、监督检查 18
(一)应急监督检查 18
(二)公众监督 19
七、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19
(一)信息报送 19
(二)总结评估 19
八、应急保障 20
(一)人力资源保障 20
(二)经费保障 20
(三)物资保障 20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21
(五)通信保障 21
(六)医疗卫生保障 21
(七)制度保障 21
九、预案管理 22
(一)预案宣传 22
(二)预案培训 22
(三)预案演练 22
(四)责任与奖惩 23
(五)预案修订 23
十、附则 23
十一、附件 2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缓解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关于印发〈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69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共同组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体系。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明确收到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本预案由总则、应急响应单位和职责、监测与会商、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附件共十一个部分组成。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水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响应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统一预警标准,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分级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严禁“一刀切”,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3、加强预警,分区响应。积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确保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与参与减排的意识。
二、应急响应单位和职责
应急分预案的实施,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区环委办”)牵头,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监督各级各有关应急响应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
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细化联动机制启动后的应对措施。各应急响应单位职责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五)区公安分局:落实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六)区财政局:将区级承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监督区级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各应急响应单位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限行措施;监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大公共绿色交通的投入力度;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落实对管辖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协调落实渔业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落实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相关防病知识宣传。
(十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对城区内发现的露天焚烧垃圾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加强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行为的管控等。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打击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十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导全区各体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活动等措施。
(十五)区供电局:配合能源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电厂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十六)江海交警大队:负责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关于调整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货车、三轮车禁限行交通管措施的通告》组织落实黑烟车禁行、柴油货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助生态环境部门上路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十七)工业园公司:负责落实代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监测。
区环境监测站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环境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等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并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和源解析成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2~4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区环委办,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会商。
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到未来2~4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区环境监测站应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应急响应单位参加会商。
当接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预警(或区域预警)提示建议时,区环境监测站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环境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变化。
经会商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计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区环委办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四、预警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污染分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AQI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上级发布预警(或区域预警)时,4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由市环委办发布预警信息,区环委办收到预警信息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各应急响应单位传达预警信息,各应急响应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三)预警解除。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分析结果,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由市环委办宣布预警解除,区环委办收到预警解除信息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各应急响应单位预警解除,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
当各应急响应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区环委办传达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各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作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大气污染应急分预案。
(二)应急响应要求。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
各街道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确保在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江海区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实际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实时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环委办。
(四)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应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B、C级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企业以及省、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结合本地实际,对柴油货车等车辆实施临时扩大范围的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使。
②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③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城市主城区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
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④加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⑤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措施:
①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
②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③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监管,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2、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
②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对C级工业炉窑企业优先实施停产措施,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的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④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柴油车等车辆限行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控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港口集疏运车辆暂停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除外)。
④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⑤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其他措施:
①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监管,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②配合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②幼儿园与中小学停课;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③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加强对重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控,加大现场巡查频次。
④强化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加油站实施夜间卸油、错峰加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B、C级工业炉窑企业优先实施停限产措施,鼓励A级工业炉窑企业自主减排;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增加厂区内保洁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降低油品及化学品装载频次。
③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强化过境重型柴油货车绕行疏导,优化调整车辆过境路线以及时间,对重型柴油车实行限时穿城。
②城市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且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车辆全部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⑥引导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⑦加强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的作业暂停。
②继续增加对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苫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其他措施:
①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②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区域联动。
根据全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实际情况,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启动江门市区域联动,协调相关市(区)协同减排,降低区域污染程度。
(六)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终止,即预警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按程序向应急响应单位、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区环委办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应急响应片区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停产、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街道和应急响应部门的“一岗双责”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公众监督。
全区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手机客户端、12345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七、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送。
市环委办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区环委办需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填写《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应急响应期间,区环委办及时传达全区天气状况及变化趋势;重污染应急响应单位和各街道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区环委办。
(二)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委办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总结报告,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八、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重污染应急响应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能力。区环委办负责专家库建设,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经费保障。
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的建设,完善大气污染预警系统,全区所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以市气象预报发布平台与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成江海区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与精细化污染控制决策系统建设项目,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
(五)通信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建全各级应急人员、应急单位、应急小组等单位或人员的通信信息库;应急响应单位应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完善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应急响应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响应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组织公众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能力。
(三)预案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预案演练由区环委办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
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总结,形成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四)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预案修订。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并报区环委办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修订:
(1)重污染应急响应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1、术语与定义
(1)重污染天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重污染天气分级
重污染天气分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和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两级。
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负责解释。
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试行)》(江高办函〔2014〕68号)同时废止。
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
十一、附件
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1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效果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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