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海区2021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海府办函〔2021〕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21年度江海区城镇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20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90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度江海区农村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20年江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9元为基数计算。现将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21年度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度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说明:(1)2020年江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29元;
2020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90元。
(2)以上征收金额按单方计算,若夫妇双方应×2。
(3)超生二个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金额×2,超生三个子女的,应征金额×3,如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