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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海区2021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4-13 08:5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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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海区2021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海府办函〔2021〕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21年度江海区城镇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20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90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度江海区农村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20年江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9元为基数计算。现将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21年度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度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户口

性质

农村(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

超生一个子女

符合政策未办审批手续再生育一个子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

生育第二胎子女

生育第三胎子女

(3倍)

(2%)

(2倍)

(3倍)

(6倍)

农村

21129

63387

422.58

42258

63387

126774

城镇

45190

135570

903.8

90380

135570

271140

  说明:(1)2020年江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29元;

  2020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90元。

  (2)以上征收金额按单方计算,若夫妇双方应×2。

  (3)超生二个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金额×2,超生三个子女的,应征金额×3,如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