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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江门市江海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1-07 16: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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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委办函〔2021〕1号


  

各街道、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决定设立江门市江海区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工作典型;表彰、奖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朱辉荣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梁中杰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  主  任:赵福超区司法局局长

  戚金龙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成员:刘光能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程生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龙卫海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蓝少进区司法局党组成员

  吴家斌区教育局副局长

  陈国辉区民政局副局长

  邓北江区财政局副局长

  梁家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钟国珍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戴宏明区总工会副主席

  李达成团区委副书记

  关婉萍区妇联副主席

  李勇刚外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陈俭能礼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林荣合江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经区社区矫正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三、工作机构

  区社区矫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司法局

  主管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二)区委政法委

  指导、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重要事项,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内容;指导、协调各街道开展当地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区人民法院

  严格准确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依法适用禁止令;负责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进行调查评估;负责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负责依法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并进行教育,责令其按时报到;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依法决定逮捕;依法裁定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和特赦;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四)区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基层法律监督机制;依法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五)区教育局

  指导教育机构协助做好在校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复学就学提供条件;指导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完善管理衔接和核查核对机制。依法做好本机关决定社区矫正对象委托调查评估、核实居住地、确定执行地工作;对在看守所服刑符合条件的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做好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对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经制止无效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现场处置、治安处罚;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将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追捕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后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七)区民政局

  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政策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指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八)区财政局

  负责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负责将社区矫正经费和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动将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十)区卫生健康局

  协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总工会

  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单位参加其矫正小组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十二)团区委

  组织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和相关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指导各街道共青团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十三)区妇联

  组织妇女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妇联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指导各街道妇女联合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十四)各街道

  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协助街道司法所做好区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教育帮扶等相关工作;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规则

  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有关工作,认真落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部署;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