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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海区  更新时间:2020-11-09 17:5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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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府办〔20206


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

现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修订)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海府办〔20108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9




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

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考核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区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开、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六条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平台、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务新媒体的发布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实行化百根据每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考核方案结合网上检查核实的方式对各级门进考核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部分成绩。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各街道、各部门进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评估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评分表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软件+人”模式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常态化监测与考评相互补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各考核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各考核部门复核同意后确定考核等次,形成评估总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再以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各考核单位要重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如被考核单位连续两年考核均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条证政务公开(信息开)作规进行加强违反中华政监察处分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布审核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出现严重表达错误,泄露国家机密;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六条 机关反政公开定,政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关责和申情节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