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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更新时间:2018-12-14 16:2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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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53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

二、《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意义

此次对《临时救助办法》的修订,旨在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切实让困难群体得到更多实惠。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都属于该本政策的受惠范围。

三、修订内容

(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家庭成员中2人以上(含2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的,以家庭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家庭成员中只有1人(含家庭全部成员只有1人的),因下列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以个人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城乡居民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2.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供《申请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4)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复印件(原件查验);

(6)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3.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三)《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经批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救助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或委托街道办事处自救助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办法》对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临时救助标准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区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可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1.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不低于我区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即个人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5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1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不低于我区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不低于我区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执行方式

新修订《办法》至发文日起施行,原江海民〔2008〕23号文相应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