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2025年6月19日,《江门市江海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海府〔20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大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全面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
江海区原《管理办法》于2020年制定印发,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加强事前绩效管理、完善立项审批手续、规范概算调整流程等情况。近年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印发《江海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严格对标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功能定位,规定政府投资资金要突出政府投资的公益属性,在量力而行和强化预算约束前提下,科学决策,注重绩效,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是深化巩固我区改革经验成果,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管理办法》系统归纳了我区改革实践成果,充分吸收投资决策、费用控制、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验,立足政府投资关键环节和基本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方式、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强化政府资金管控,进一步加强项目决策、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优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流程和要求,不断提升政府投资管理质量效益。《管理办法》根据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水平。《管理办法》增加了项目事前绩效内容、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情形的内容、代建项目工作要求,进一步调整了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规范细化了概算调整、预算审批、结算审批等流程。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投向、基本原则、投资方式,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管理、预算管理、结算管理、决算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等,共分十三章、七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9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定义范围、投资范围、基本原则、安排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平台、审查内容、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计划管理,共7条。主要内容为与规划关系、管理要求、编制程序、计划内容、项目要求、计划调整、前期费用等。
第三章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共4条。主要明确项目建设书编报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共8条。主要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提交的资料、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情形等内容。
第五章为概算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编制、概算审批、概算调整等内容。
第六章为预算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施工图设计及审核、预算编制及调整、预算审核等内容。
第七章为结算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建安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其他费用结算审批、项目结算抽查等内容。
第八章为决算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决算批复后工作等内容。
第九章为资金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资金落实、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等要求及管理。
第十章为建设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为责任制度、招标采购、开工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变更、项目移交、项目后评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章为监管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其他要求等。
第十二章为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明确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参建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与上级政策衔接、实施时间、执行效力等。
四、《管理办法》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强化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践,明确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通过项目库、政府投资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详见《办法》第二章计划管理。
亮点二:调整小项目管理规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践,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小项目的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详见《办法》第二十二条。
亮点三:简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流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践,简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流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详见《办法》第二十九条。
亮点四:明晰概算调整程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践,明晰概算调整的相关情形和具体程序,详见《办法》第三十五条。
亮点五: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精神,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详见《办法》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