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的
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2022年11月,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22〕10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心城区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加快产业升级转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原《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办事指引》于2015年10月30日印发实施,至今已快8年时间,该文件的主要目标期为“十二五”,“十二五”的期值时间已成过去。近年来,国家和省根据国内外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利用提出新政策要求,我区经过多年发展,土地利用现状和需求持续变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部分政策条款已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为此迫切需要对我区现行的工业类用地的实施政策文件作出调整、修改。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共三章,第一章为《实施意见》编制的工作目标。第二章为工作措施,共十一条工作措施。分别为规范适用范围、提升开发强度、调整使用年限、产权分割转让、允许合并归宗、鼓励连片改造、完善用地手续、明确开竣工时间、落实财政奖励、完善批后监管、实施“一园一策”改造模式。第三章为附则。约定试行时间及期限等。
《实施意见》中大部分工作措施参照《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22〕10号)和《江门市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村级工业园升改办〔2021〕5号)文,结合江海区实际情况制定,文件规定了江海区资金奖补标准,以及实际项目推进中的工作要求和流程等。
三、监管机制
“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准时,改造主体必须与区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由区经促局牵头负责项目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约定项目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产业类型、亩均年地方贡献、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区自然资源、发改、经促、住建、税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落实指标核定及监管责任。
四、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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