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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江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09-02 15:5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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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图读懂江门市江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文本

    

  一、修订背景《江门市江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称原《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管,省、市相继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更好地促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亟需修订原《规定》。

  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送审稿)》)共十章56条,分为总则,基本规范,编制计划,起草,审核和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监督,附则。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规范。一是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的内容,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

  (二)严格制定程序。一是建立文件出台前“三重审核”机制。在省的“双重审核”基础上,增加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程序。二是完善起草阶段的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规定起草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意见有较大分歧时的处理流程。同时,优化了公开征求意见时限,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由不少于1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三是注重发挥合法性审核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突出合法性审核的效力,强调未经内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此外,还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处理情形。

  (三)完善后续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二是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及时消除政策冲突打架现象,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质增效。三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措施。1.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江海考核内容;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2.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

  (四)其他内容。一是明确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二是明确政府办公机构在文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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