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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5-27 17: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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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视频解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7829日,为更好地推动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步伐,区委组织部会同原区社会事务局、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制定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后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试行3年期间内,得到良好的社会效应。截止至20214月,我区共建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家、园区分站4家、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2家、博士工作站6家,合计共25家,其中引进在站博士后26人,在站博士6人。随着我区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对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省、市的博士后管理政策变动较大,原政策需要进一步更新完善。近年来省、市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江府〔20212号)等多份文件不断完善博士和博士后工作体系,对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很多新的要求。为规范我区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和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原《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后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江高办〔201744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江府〔20212号)、《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江高办〔201916号),同时参考珠海横琴新区、苏州高新区、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区的先进做法,完善博士博士后管理办法,增加补助力度,增强政策吸引力。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经江海区委组织部起草,一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及一次向上级单位征求意见。

2021323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发区有关单位等14个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14份意见建议,其中12个单位无修改意见,2个单位共计提出5条意见建议(区财政局2条,区人社局3条)。我们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重大问题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5条意见建议全部采纳,其余单位无来文、来电反馈不同意见。

202147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发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其中区财政局提出1条意见建议,区人社局提出2条意见建议,均采纳。

第三次向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征求意见建议,2个单位共计提出9条意见建议(市人才办2条,市人社局7条)。我们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过充分讨论后,9条意见全部采纳。

2021323日至3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330日,未收到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建议。

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其合法性,形成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介绍
《办法》分为十五条,约3100字。《办法》从平台建设、人才补贴、双创激励、引育合作、安居配套和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对聚集博士、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进行立体式扶持,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博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博士后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贴。对我区的博士生导师、设站单位合作流动站或有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工作站的博士后导师,为我区每招收1名博士、在站博士后给予5万元工作补贴。

(二)加大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对承诺连续在我区工作3年以上、40岁以下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分别一次性发放15万元和25万元生活补贴。对承诺在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购房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分别一次性发放30万元和50万元购房补贴。

(三)实施在站博士后补贴制度。对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生活补助费,资助2年。

(四)实施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制度。对出站后与我区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签订科研项目或其他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担任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继续在本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最长补贴2年。

(五)实施博士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师资助制度。支持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对担任本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院士、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港澳台及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给予2万元合作导师费,用于导师指导费及相关支出。

(六)实施工作站(基地)评估奖励制度。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机制设置合理,运转良好,博士、博士后招收和管理较好,培养收效显著,经评估评为优秀的设站单位经公示后,给予评估奖励5万元。对具体从事博士、博士后管理2年以上、管理规范、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1名工作人员奖励1万元。

(七)实施博士博士后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特等奖300万元、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给予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励不限排名,省(部)级奖励排前5名。

2.主持国家级项目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主持省(部)级项目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3.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资金优秀青年科学资金资助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资金面上项目资助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资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5万元;获国内、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同一项专利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按“就高不累计”原则奖励;同一项专利申请时已经奖励的,获得授权时按获授权专利奖励额度补足差额。

5.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助。

(八)实施博士后合作成效奖励制度。鼓励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与高新区(江海区)开展博士、博士后工作合作。

对为本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推荐输送博士、博士后人才、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组织推荐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合作,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个人及团队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单位奖励6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

(九)实施在站博士后子女入托就学及配偶优待政策。在站博士后子女按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在我区范围内入读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区工作的,其父母、子女、配偶可随迁落户本区;到本市生活且未就业的在站博士、博士后配偶有就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就业,暂时无法解决就业的,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自提出申请时计算补贴期限,最长2年。

咨询方式:386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