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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解读材料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11-23 10:3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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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为规范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参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报告规定》。

  二、报告范围

  《报告规定》明确了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五项内容,即: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同时,《报告规定》规范了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相关程序。《报告规定》明确,区政府办公室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三、报告内容

  《报告规定》还规定了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重大决策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报告规定》要求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政府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