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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章来源:江海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10-30 18: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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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街道

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解读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部署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延伸和下沉。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省政府出台《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36号),江门市政府出台《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镇街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执法现状,对我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进行公告。

   二、基本原则

  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公告》明确,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上领域聚焦社会焦点、百姓痛点、基层难点。

  (二)坚持分批下放。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和协调一致的原则,先将执法程序简便易行、由街道办事处实施更为直接高效的执法事项的事项下放基层,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暂未下放。

  (三)坚持同步规范。在职权下放的同时,明确区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工作职责,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名单按江门市《公告》执行,即外海街道、礼乐街道、江南街道。

  (二)关于执法职权调整目录。2020年11月1日起,各街道办事处先行实施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序号434共434项执法职权事项,其他事项仍由各区级相应部门负责实施。2021年4月1日起,各街道办事处实施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序号459、序号562至序号833共731项执法职权事项。

  (三)关于执法制度规范。以上职权下放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要以自己名义执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关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