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江海动态

防蚊灭蚊 人人有责——登革热、基孔肯雅热防控法律知识早知道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9-04 08:46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当前,登革热、基孔肯雅热(下简称“两热”)存在较大的传播风险,以下是市民朋友在防控“两热”传播方面的其中几点法定义务,请仔细阅读,更好地筑牢“两热”疫情防控的法治屏障!

  1.配合蚊媒密度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主动清理家中积水容器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3.“配合入户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入户调查是疾控部门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蚊媒监测的主要工作方式,公民拒不配合即属违法,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甚至罚款等处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