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聚焦废品回收站、工业园区、物业小区等重点区域,紧盯饲养家禽、垃圾乱堆放导致积水、孳生蚊虫等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7份,实施行政处罚5宗。现曝光部分典型案例,以警示各经营主体、居民个人切实履行责任,为全市疫情防控贡献力量,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与市民健康。
案例一:9月29日,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礼乐街道开展执法行动,发现一废品回收站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30日,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礼乐街道开展执法行动,发现一物业小区楼顶天台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存在滋生蚊虫的风险,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物管单位迅速清理楼顶堆放的建筑垃圾。
案例三:10月1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金星路一店铺擅自占道堆放轮胎,存有积水,影响市容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即时整改完毕。
案例四:10月1日,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江南街道开展执法行动,发现一工业园区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存在蚊虫孳生风险,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即时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及条例:
1、《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或者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