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江海动态 > 部门动态

关于打击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例警示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5-29 13:13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海区安全生产专项教育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力度,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江海区应急管理局对一起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例进行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2023年11月10日,江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门市某水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车间有涂料搅拌器等设备,并存放桶装化学品原材料和成品,有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嫌疑。

  执法人员对现场成品和原材料进行了抽样送检,并现场查封扣押产品水油两用调色漆和油性调色漆,原材料二丙酮醇、混丙醇、正丁醇、三甲苯和异丙醇一批。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该公司生产的水油两用调色漆和油性调色漆闭口闪点为<27℃,属易燃液体,确认为危险化学品。江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生产行为、原材材料供应和销售情况进行了仔细调查取证,认为江门市某水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区“两法衔接”办公室)认定江门市某水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油两用调色漆、油性调色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两法衔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本案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进行立案侦查。

  经侦查,江门市某水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对江门市某水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增危险作业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危化品安全绝非儿戏,请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高警惕,规范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20240529网站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