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1-30 16:4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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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县级镇街级村级
11.养老服务通用政策1.1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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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1.扶持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2018012)
2.扶持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3.实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残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扶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或企业法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与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旧”改造自行改造项目用于经营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用地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公益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经营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二)对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营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不低于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 1200   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不低于5年。已按照《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江残联〔2015〕19号)享受补助的,按与本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被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 万元补助;
      (八)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设立登记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医院”字样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门诊部”“诊所”等字样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5 万元补助;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5 万元补助;
    (九)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养老机构,或者有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除享受前款规定以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按照与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对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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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江门市江海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1.江门市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江门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岸城市中心,东邻中山、珠海,西连阳江,北接广州、佛山、肇庆,南濒南海海域,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国家战略的城市之一。全市总面积95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59.8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98.91万人。设立蓬江、江海、新会3个区,下辖台山、开平、鹤山、恩平4个县级市。
2.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3.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见附件
4.投资审批所涉部门及联系方式
  (1)江海区民政局:3861212;
  (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3502010;
  (3)江门市江海区住建局:3880711;
  (4)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38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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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养老服务业务办理2.1养老机构备案1.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
2.备案流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1)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2)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3)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4)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办理部门:江海区民政局、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5.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
6.咨询电话:(1)江海区民政局:3861212;(2)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86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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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养老服务扶持补贴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医疗补助
2.补贴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JMFG   2018012
3.补贴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4.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1)对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不低于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 1200 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不低于5年。已按照《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江残联〔2015〕19号)享受补助的,按与本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3)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被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 万元补助;
    (4)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设立登记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医院”字样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补助;医疗机构名称含有“门诊部”“诊所”等字样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5 万元补助;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5 万元补助;
    (5)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后,新增的床位按每张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后入住的自费对象部分,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
5.补贴方式:财政划拨
6.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1)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申请材料:申请函、江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江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申请表、床位位置图
    (2)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助申请材料:申请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医疗补助申请材料:申请函、医疗合作协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办理流程: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实地考察养老机构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出具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贴划拨到机构账户上;不予同意的,应向机构说明理由。
8.办理部门:江海区民政局
9.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
11.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江海区民政局:江海区江海二路368号四楼。咨询电话:38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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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老年人补贴1.补贴名称: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2.补贴依据: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江府办〔2010〕97   号)、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88 号)
3.补贴标准: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提高至300元。
4.补贴方式:政府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发放形式按月核发。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每位老人开办领取政府高龄津贴的存折账户,并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政府高龄津贴于每月20日前发放,各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当月享受政府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银行,并由银行将政府高龄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存折账户。
5.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账户复印件
6.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代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初审。村(居)委会或社区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簿登记相一致,尤其要对申请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或社区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或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群众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经调查证实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申办程序上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申请人本人。
      (三)复审。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村(居)委会或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后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老龄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审批。区老龄办在收到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政府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办法
7.办理部门:村(居)委会、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区老龄办
8.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9.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
10.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江海区民政局:江海区江海二路368号四楼。咨询电话:38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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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63.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3.1养老机构备案信息1.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2家
2.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床位数量等基本信息:
    (1)江门市江海区瑞健颐养院(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三路202号3幢,床位数量:215张)
    (2)江门市德寿颐养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华庆里2号,床位数量16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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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1.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数量:1宗
2.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截止2020年底共1家养老机构通过新增床位补贴申请审核,为瑞健颐养院,补贴金额:7.5万元
3.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江海区瑞健颐养院,补贴金额:7.5万元
4.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发放总金额:截至2020年10月,发放新增床位补贴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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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1.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截至2020年10月,共有3944人申领
2.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截至2020年10月,共有3944人通过审核
3.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
4.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2020年1-10月共发放157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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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养老机构评估信息1.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截止2020年底,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为0项;
2.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总体结果(综合评估、标准评估等):截止2020年底,江海区瑞健颐养院被评为3星级养老院。
3.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机构清单(综合评估、标准评估等);截止2020年底,江海区养老机构评估机构为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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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1.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1)关于罚款:《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二条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二)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
    (三)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 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 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 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七) 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优惠扶持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
    (3)关于停业整顿:“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3.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发现养老   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发现养老机构存在上   述风险,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 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有关管理机关 应当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或撤销登记。”
2.文件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
3.行政复议: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海区东海路338号
4.行政诉讼: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
5.监督方式及电话:江海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38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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