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细则⑩|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文章来源:江门高新 更新时间:2022-07-27 16:03 浏览数:-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
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按照《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门市江海区注册,已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创新积分200强企业。 (二)企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发生时间区间应为近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在50(含)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 3.5%(含) 以上,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5%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企业。 (三)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四)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规定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江海区内。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 采取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在50(含)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5%(含)以上的创新积分200强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补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5%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研发补助。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如区税务局对部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申报时间顺延至第四季度)。 四、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江海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数据查询授权委托书(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其颁发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研发准备金近一年度预算、决算文件复印件。 (七)《高新区(江海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对象信息表》(附件3)。 五、申报方式 请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一)至(六)装订成册形成纸质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将申请材料(一)至(六)盖章扫描件和(七)电子版汇总形成电子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江海区科学技术局及指定邮箱。 六、材料审核 江海区科学技术局对资金申报材料统一受理、审核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办理资金拨款。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对象需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江海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要求资金申报对象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二)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江海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0-3861209,电子邮箱:gxjsg@jiangmen.gov.cn。 附件:1.高新区(江海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2.数据查询授权委托书 3.高新区(江海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对象信息表 🔺扫描二维码获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