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田间道路建设以及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的,允许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确实难以在项目区内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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