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自然资源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自然资源

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1-06 10:42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士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