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死亡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区社会事务局 更新时间:2018-01-05 12:53 浏览数:-
问:城乡居保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死亡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持相关材料到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填写《信息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二)参保人死亡的,应在死亡后1个月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