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行为有多种情形,例如,违规一次性补缴、违规提前退休、 冒领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个人 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等。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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