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手工报销。
当前, 部分省份已经推动医院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的工伤职工参保就医信息实时交互, 实现住院和门诊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 工伤职工只需凭社会保障卡, 即可在工伤保险医疗、 康复、 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即时结算, 无需垫付、无需跑腿。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