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户籍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户籍

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受理范围

文章来源: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18-03-30 17:08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问: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受理范围。

答:1. 因丢失《居民户口簿》需补办的,应由户主申请补办。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办理公证书。2.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或调解教育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