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海区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合法产权住所在城镇社区的,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立(入)户(已婚子女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合法产权住所在农村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立(入)户,父母可以随迁。以共同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产权住所提出入户申请的,需现场提交其他共同共有产权人“同意立户(入户)声明书”。
站内地图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0-12345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0-12345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