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卫生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卫生

问:举办备案制中医诊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4-02 10:13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举办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