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均需要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根据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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