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环境保护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环境保护

问:领完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了吗?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3-11-29 16:04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排污单位不能怀有取得排污证后就“一劳永逸”的想法,各排污单位应落实治污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报执行报告,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整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