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民政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民政

问:被收养人的条件?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1-16 11:35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