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民政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民政

问:什么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10-28 10:43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