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6-05-08 14:3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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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