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

手机版

无障碍

农业(扶贫)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农业(扶贫)

问: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6-05-08 14:37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站内地图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0-12345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