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6-01-05 18:0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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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