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更新时间:2026-01-05 18:0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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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