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超过12万元以上的,支付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12万元以上的,支付9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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